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必要的醫療保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混合所有製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的全部職工(包括全體幹部、工人)🪄。
第三條 生育保險工作應當貫徹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的原則。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同時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統籌地區的生育保險工作,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統一籌集,統一政策🏋🏿♂️,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人事🫸🏼、衛生、人口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㈠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㈡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㈢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㈣財政補貼😶;
㈤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按月一並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今後根據生育費用水平的變化🤸🏻♂️、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國有商業👷🏿♀️、國有控股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㈠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㈡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㈢分娩期外治療生育並發症的費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㈠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㈡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
㈠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㈡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具體比例為流產的為月平均工資的15%💂♀️,順產的為月平均工資的20%👇🏻,鉗產、吸引產🦷、多胞胎和剖腹產的為月平均工資的25%🧑🏻🏫。
㈢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㈣男職工假期津貼。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看護假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第十五條 申辦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用人單位須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發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中申辦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待遇的,還應當持嬰兒出生、死亡或者終止妊娠證明。
第十六條 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期限為:
㈠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前申辦🥷;
㈡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後1年內申辦;
㈢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㈣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後1年內申辦📈。
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職工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參保職工接受生育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就醫。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確定的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做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八條 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規定執行🌟。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給付標準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跨省變換工作單位的,轉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統籌地區的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㈠貫徹實施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㈡製定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㈢製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並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
㈣指導🦧👷🏼♀️、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㈤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情況;
㈥審核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
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㈠製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
㈡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㈢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㈣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結算;
㈤按照規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㈥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㈦編製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下列有關生育保險工作:
㈠生育保險財務會計製度的製定🫏、執行和監督檢查;
㈡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
㈢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生育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
㈣匯審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第二十四條 人口計生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項生育保險規定的貫徹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發生赤字♏️,各縣(市)財政負擔比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未繳納生育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所屬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
第二十八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騙取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㈠擅自增收🏃🏻➡️、減免生育保險費☝🏻、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㈡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㈣截留、侵占、挪用、貪汙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勞動 社會保障 規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茂名軍
分區,茂名武警支隊,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中央、省
駐茂單位🫶🏽,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各新聞單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